内蒙古:
                
            
                    
                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030号提案的答复
厉建宇委员:
您提出的第0030号《关于警惕“职业跳槽人”现象 保护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直接关系企业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需要企业与劳动者共同维护。您在提案中反映的“职业跳槽人”不当行为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带来劳动关系风险,值得我们高度重视、积极防范。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中小微企业是推动创新、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技术创新、减轻税费负担、降低融资成本、改善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但中小微企业发展中仍然存在资金规模小、人才吸引力不足、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弱的困难,现行法律法规中也还没有明确的“职业跳槽人”不当行为界定。下一步我们会更加关注这一问题,并将有关情况适时向国家有关部委反映,推动相关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完善。
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预防和解决“职业跳槽人”给小微企业造成危害问题,如第三条关于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和第九十条关于双方可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及劳动者违反约定的不利后果的规定,以及第三十九条关于因劳动者过错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规定等。下一步,我们在开展入企指导、青年仲裁员志愿服务,组织企业劳资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等相关培训时,也将强化相关内容的宣传,指导企业增强安全意识、防范用工风险。
二、关于强化企业自身管理
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是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各部门积极推动企业加强民主管理、完善内部协商协调机制,指导企业依法制定、完善劳动用工制度,规范企业用工管理过程和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行为。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指导,推动企业履行民主程序,通过与劳动者集体协商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厘清各自的权利义务边界,降低劳动争议风险;同时将劳动者诚实守信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纳入集体合同内容,为企业依法追究失信行为人责任提供法律依据。
三、关于加强宣传引导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印发以来,自治区各部门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引导企业经营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对企业的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截至目前,全区已认定和谐劳动关系单位4552家。下一步,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凝聚各方力量,深入研究新时代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劳动保障监察,依法开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加强先进典型宣传,引导企业与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切实维护好企业与职工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