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
                
            
                    
                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013号提案的答复
鲍建中委员:
您提出的第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托育服务工作的提案》收悉,结合部门职能职责,现答复如下: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积极推进婴幼儿托育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政策体系建设。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行动实施方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实施方案》,精准有效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摸清用工需求和培训就业需求,建立“有活没人干”的岗位清单和“有人没活干”的人员清单,推行“岗位需求 技能培训 技能评价 就业服务”四位一体的项目化培训,不断提高托育从业人员的职业能力,加强托育人员队伍建设。
二是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将婴幼儿发展管理员(职业代码:4-10-01-01)、保育师(职业代码:4-10-01-03)、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代码:4-10-01-04)、家政服务员(职业代码:4-10-01-06)及家庭教育指导(职业代码:4-13-04-03)、健康照护师(职业代码:4-14-01-03)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鼓励相关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十四五”期间,以上工种共培训2.93万人次。
三是加强托育服务人才培养。积极发挥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技能培训优势,加强对托育机构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自治区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将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纳入课程培训规划,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是加强托育从业人员培训。加强托育从业人员培训岗前培训、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鼓励托育机构同职业培训机构合作,组织开展“定岗”“订单”等形式的技能培训,培养满足社会和托育行业需求的技能人才。
五是积极推行职业技能评价等级制度。及时发布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托育行业评价规范,鼓励相关社会组织或用人单位按标准依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颁发证书,鼓励与职业(技工)院校开展合作的代表性企业积极开展托育人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将学校的人才培养与托育企业的岗位使用直接结合。
六是进一步完善托育服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划分,托育师职业暂未列入专业技术人员大类。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卫生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中级、初级职称通过相应资格考试取得,高级职称实行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取得。目前,我们对相关托育服务人员情况积极开展调研,待国家层面统一规范托育服务人员职业分类、明确所属专业技术职称系列后,立即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条件,开展职称评审,进一步完善托育服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
下一步,我厅将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文件,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继续建立完善托育服务行业技能人才培养培育体系,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个人提供形式多样的托育服务,不断扩大婴幼儿照护服务技能人才队伍,鼓励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在满足中小学、卫生及其他相关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的前提下,申报评审相应系列和层级专业技术职称,推动自治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