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
                
            
                    
                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551号提案的答复
朱华委员:
您提出的第0551号《关于在我区二级公立综合医院落实儿科服务的提案》由我厅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高度重视我区公立医院长远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完善各项人事管理制度,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切实为加快构建儿科诊疗体系做好人事人才服务保障。
一、在建立健全职称评价体系方面。关于“落实三级医院儿科医师职称基层帮扶经历”的问题,2023年,我厅会同自治区卫健委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内人社发〔2023〕39号),进一步细化医疗卫生人才高级职称评价指标,分别确定了临床小儿内科、小儿外科、儿科护理、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等工作量标准,要求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儿科医师在晋升职称时,也应满足相应标准条件。
关于“留住基层儿科医生”的问题,自治区出台了多项职称倾斜政策,帮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留住儿科人才。一是在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中明确,对在旗县(市、区)从事专业工作满30年或在苏木乡镇从事专业工作满20年的优秀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不受学历、单位岗位职数限制,在业绩成果等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破格参加高一级职称评聘;二是会同自治区卫健委、药监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1〕40号),开展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对于长期扎根基层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除了可以选择参加社会化卫生高级职称评审,还可以选择参加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基层卫生职称对论文、科研不作硬性要求,注重评价临床能力、实践经验和服务质量,学历、业绩等条件低于社会化卫生职称评审条件。取得的基层职称,可以用于在基层工作期间岗位聘用,晋升高一级职称使用。
二、在制定工资倾斜措施方面。我区于2022年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扩大公立医院内部分配自主权。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公立医院可根据不同岗位职责要求,自主设立薪酬项目,逐步建立主要体现岗位职责的薪酬体系,合理兼顾差异平衡,拉开收入差距,避免平均主义,结合实际向人民群众急需且专业人才短缺的专业倾斜,努力使综合性医院儿科、产科、急诊科、感染科、全科、精神科等紧缺医务人员的薪酬水平不低于医院医务人员薪酬平均水平。分配时重点向临床一线、业务骨干、关键岗位、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及儿科医生等紧缺医务人员倾斜,进一步提高儿科医生薪酬待遇。
三、在拓宽儿科医生晋升渠道方面。您提到:“留住儿科医生安心工作,在岗位晋升时给予优先考虑”的建议,我们在现行的政策中有明确的倾斜措施,对于医疗卫生行业总体的制度框架是拓宽专业技术岗位晋升空间,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鼓励优秀的医护人才脱颖而出。一是《关于优化完善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十五条措施”的通知》中明确实行人员总量管理公立医院,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控制数的前提下,岗位设置可以按照“编制数 控制数”核定岗位总量,进一步拓宽人员晋升空间;二是苏木乡镇卫生院卫生类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提高到20%,对连续工作满15年或累计工作满25年且仍在苏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护人员,可以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使用定向岗位聘用到相应的岗位。
四、在创新九游会j9官方网站的人才招聘政策方面。您提到:“基层医院患儿就诊量过大,儿科医师数量不足”的问题,我们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公开招聘政策,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赋予了九游会j9官方网站的人才招聘倾斜政策,为了加强县域医疗人才一体化配置和管理,对旗县级公立医院招聘引进的儿科医疗人才可以实行县管乡用,5年内至少到基层卫生机构工作1年,对急需紧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专项招聘、直接面试、组织考察等方式及时补充。
近几年,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的合力推动下,各项倾斜政策得到了全面贯彻落实,再次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我厅将一如既往关注儿科医护事业长远发展,持续提供人事人才制度保障。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