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3-0621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办发(2016)293号 |
成文日期 | 2016-10-0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3-0621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办发(2016)293号 |
成文日期 | 2016-10-0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是化解过剩产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中之重。按照国务院和化解过剩产能部际联席会议安排,2016年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要在11月底前完成。各级人社部门作为职工安置的牵头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责任压实压牢,确保职工安置工作积极稳妥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完善并落实职工安置政策。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实施职工分流安置具体办法和工作方案,并于2016年10月20日前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在规定时限前仍未出台的盟市,必须书面说明原因。要加大对有关部门和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相关工作人员政策业务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确保各项政策不折不扣贯彻执行。
二、完善精准到企、具体到人的实名制数据库。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与经信、国资等部门沟通,对照化解过剩产能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企业名单及任务,逐一核实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涉及职工情况,确保不漏一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做 好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有关安排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5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就业促进司关于做好去产能涉及企业职工实名制信 息采集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企业填写《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花名册》表中“是否为拟分流安置的职工、分流方式(分为转岗安置、退养、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等项内容,核实后录入实名制信息系统并上传;同时,录入并上传分流人员安置方案及实施情况、职工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及就业创业情况。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又有新的调整的地区,要及时向经信、煤炭等部门追踪了解调整情况,封存职工花名册,摸排核实职工信息,并及时将全部信息录入实名制信息系统。
三、指导企业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各地要督促指导列入2016年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企业,特别是产能项目已经退出而职工安置工作尚未启动的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抓紧制定职工安置方案。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要按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化解过剩产能牵头部门报告。人社部门要重点监督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是否完善、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分类 安置渠道是否稳妥、资金保障是否到位、职工权益是否保障、 应急措施是否制定、对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是否告知其就业社保相关政策等。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不得实施。
四、积极稳妥推进职工分流安置工作。职工安置方案实施后,人社部门要主动监督企业妥善处理内部分流安置、内部退养、在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就业以及解除或中止劳动合同人员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要积极协调, 落实失业保险基金援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鼓励引导具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或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的企业尽可能内部分流安置职工或吸纳就业。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参保缴费工作,将个人参保缴费信息及时告知本人并确认,督促企业足额补齐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综合运用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为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及时办理相关业务。对经认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实现托底就业,切实做到“社保接得住、培训跟得上、公益岗位兜得住”。
五、加强对中央企业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人社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以及化解过剩产能中央企业的联系,了解掌握央企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方案、拟分流人员基本情况。督促企业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落实资金保障,统筹考虑企业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实际,充分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大力实施转型转产、优化升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方式,最大限度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六、切实把促进就业保稳定的责任落到实处。国家和自治区将适时对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进行验收,并 将验收结果作为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绩效考核和中央专项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其中,职工安置是验收的重要内容。各级人社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自治区人社厅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16〕2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履行好组织责任和主体责任,推动职工安置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制定完善应对职工 安置中群体性事件防控预案,妥善处理职工安置过程中的相关突发事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积极参与本地区奖补资金分配,及时提供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人数,督促企业、协调有关部门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并真正用于职工安置。建立健全情况报告制度,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将截至上月末的职工安置方案制定实施情况、职工安置进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送我厅。统计报表不能及时上报的,要提交书面说明并由分管领导签字。对于各地职工安置工作的典型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特别是出现的突发事件,按要求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报自治区人社厅。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力度,及时处理侵害职工权益案件。自治区人社厅将定期调度、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地 在职工安置中出现政策不落实、工作延误的,将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0月8日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968l/2023-0621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文 号 | 内人社办发(2016)293号 |
成文日期 | 2016-10-0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是化解过剩产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 改革的重中之重。按照国务院和化解过剩产能部际联席会议 安排,2016年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要在11月底 前完成。各级人社部门作为职工安置的牵头部门,务必要高 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责任压实压牢,确保职工安置工作积极稳妥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完善并落实职工安置政策。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实施职工分流安置具体办法和工作方案,并于2016年10月20日 前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在规定时限前仍未出台的盟市,必须书面说明原因。要加大对有关部门和化解 过剩产能企业相关工作人员政策业务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确保各项政策不折不扣贯彻执行。
二 、完善精准到企、具体到人的实名制数据库。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与经信、国资等部门沟通,对 照化解过剩产能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企业名单及任务,逐一 核实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涉及职工情况,确保不漏一人。按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做 好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有关安排的 通知》(人社厅发〔2016〕57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 息中心、就业促进司关于做好去产能涉及企业职工实名制信 息采集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企业填写《化解过剩产 能企业职工花名册》表中“是否为拟分流安置的职工、分流 方式(分为转岗安置、退养、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等项内 容,核实后录入实名制信息系统并上传;同时,录入并上传 分流人员安置方案及实施情况、职工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及就 业创业情况。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又有新的调整的地区,要及 时向经信、煤炭等部门追踪了解调整情况,封存职工花名册, 摸排核实职工信息,并及时将全部信息录入实名制信息系统。
三、指导企业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各地要督促指导列入2016 年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企业,特别是产能项目已经退出而职工安置工作尚未启动的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抓紧制定职工安置方案。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要按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 过后公布实施,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化解过剩 产能牵头部门报告。人社部门要重点监督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是否完善、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分类 安置渠道是否稳妥、资金保障是否到位、职工权益是否保障、 应急措施是否制定、对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是否告知其就业社保相关政策等。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一律不得实施。
四、 积极稳妥推进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职工安置方案实 施后,人社部门要主动监督企业妥善处理内部分流安置、内 部退养、在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就业以及解除或中止劳动合同 人员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要积极协调, 落实失业保险基金援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鼓励引导具 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或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的企业尽可能 内部分流安置职工或吸纳就业。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人 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参保缴 费工作,将个人参保缴费信息及时告知本人并确认,督促企 业足额补齐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 记、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综合 运用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为符合领取失 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及时办理相关业务。对经认定的大龄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实现托底就业,切实做到“社保接得住、培训跟得上、公益岗位兜得住”。
五、 加强对中央企业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指导 和监督。 人社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以及化解过剩产能中央 企业的联系,了解掌握央企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方案、拟 分流人员基本情况。督促企业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落实资 金保障,统筹考虑企业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实 际,充分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大力实施转型转 产、优化升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方式,最大限度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六、 切实把促进就业保稳定的责任落到实处。 国家和自治区将适时对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进行验收,并 将验收结果作为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绩效考核和中央专项奖 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其中,职工安置是验收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社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 委《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 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6〕32号)、自 治区人社厅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 实现脱困发展过程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内人社 发〔2016〕2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履行好组织责任和主体 责任,推动职工安置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制定完善应对职工 安置中群体性事件防控预案,妥善处理职工安置过程中的相 关突发事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积极参与本地区奖补资金 分配,及时提供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人数,督促企业、协调有关部门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并真正用于职工安置。建立健全情况报告制度,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将截至 上月末的职工安置方案制定实施情况、职工安置进展情况统 计表(见附件)报送我厅。统计报表不能及时上报的,要提 交书面说明并由分管领导签字。对于各地职工安置工作的典 型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特别是出现的突发事件,按要 求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报自治区人社厅。加大劳动保 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力度,及时处理侵害职工权益案件。 自治区人社厅将定期调度、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地 在职工安置中出现政策不落实、工作延误的,将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0月8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是化解过剩产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中之重。按照国务院和化解过剩产能部际联席会议安排,2016年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要在11月底前完成。各级人社部门作为职工安置的牵头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责任压实压牢,确保职工安置工作积极稳妥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完善并落实职工安置政策。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实施职工分流安置具体办法和工作方案,并于2016年10月20日前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在规定时限前仍未出台的盟市,必须书面说明原因。要加大对有关部门和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相关工作人员政策业务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确保各项政策不折不扣贯彻执行。
二、完善精准到企、具体到人的实名制数据库。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与经信、国资等部门沟通,对照化解过剩产能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企业名单及任务,逐一核实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涉及职工情况,确保不漏一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做 好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有关安排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5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就业促进司关于做好去产能涉及企业职工实名制信 息采集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企业填写《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花名册》表中“是否为拟分流安置的职工、分流方式(分为转岗安置、退养、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等项内容,核实后录入实名制信息系统并上传;同时,录入并上传分流人员安置方案及实施情况、职工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及就业创业情况。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又有新的调整的地区,要及时向经信、煤炭等部门追踪了解调整情况,封存职工花名册,摸排核实职工信息,并及时将全部信息录入实名制信息系统。
三、指导企业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各地要督促指导列入2016年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企业,特别是产能项目已经退出而职工安置工作尚未启动的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抓紧制定职工安置方案。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要按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化解过剩产能牵头部门报告。人社部门要重点监督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是否完善、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分类 安置渠道是否稳妥、资金保障是否到位、职工权益是否保障、 应急措施是否制定、对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是否告知其就业社保相关政策等。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不得实施。
四、积极稳妥推进职工分流安置工作。职工安置方案实施后,人社部门要主动监督企业妥善处理内部分流安置、内部退养、在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就业以及解除或中止劳动合同人员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要积极协调, 落实失业保险基金援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鼓励引导具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或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的企业尽可能内部分流安置职工或吸纳就业。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参保缴费工作,将个人参保缴费信息及时告知本人并确认,督促企业足额补齐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综合运用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为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及时办理相关业务。对经认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实现托底就业,切实做到“社保接得住、培训跟得上、公益岗位兜得住”。
五、加强对中央企业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人社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以及化解过剩产能中央企业的联系,了解掌握央企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方案、拟分流人员基本情况。督促企业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落实资金保障,统筹考虑企业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实际,充分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大力实施转型转产、优化升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方式,最大限度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六、切实把促进就业保稳定的责任落到实处。国家和自治区将适时对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进行验收,并 将验收结果作为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绩效考核和中央专项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其中,职工安置是验收的重要内容。各级人社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自治区人社厅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16〕2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履行好组织责任和主体责任,推动职工安置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制定完善应对职工 安置中群体性事件防控预案,妥善处理职工安置过程中的相关突发事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积极参与本地区奖补资金分配,及时提供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人数,督促企业、协调有关部门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并真正用于职工安置。建立健全情况报告制度,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将截至上月末的职工安置方案制定实施情况、职工安置进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送我厅。统计报表不能及时上报的,要提交书面说明并由分管领导签字。对于各地职工安置工作的典型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特别是出现的突发事件,按要求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报自治区人社厅。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力度,及时处理侵害职工权益案件。自治区人社厅将定期调度、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地 在职工安置中出现政策不落实、工作延误的,将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0月8日